企业在果冻的产品详情页及相应海报中对果冻冠以“天然”前缀,消费者以“天然果冻”不“天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退赔费用和赔偿相应的损失。近日,芜湖中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2年10月,李某购买了某食品公司制作的一款果冻产品,发现该产品外包装、购物网站官方旗舰店详情页均采用“天然果冻”的宣传用语,其认为“天然果冻”的用词是在暗示消费者该果冻产品是天然产物,并非人工制品,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其在12345平台做了投诉,并要求退赔费用和赔偿损失。
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通过平台回复李某:产品的详情页面及相应海报中均对所宣传的“天然”在相关页面及海报下方较为显著处进行了解释,其所宣传之“天然”指的是果冻产品含有的原浆和其他水果浆等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天然植物,涉案投诉产品所作宣传符合实际,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驳回李某的相关请求。李某不服该决定,向芜湖繁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虽采用“天然果冻”的表述方式,但在较为显著处进行了注解,明确“天然”指的是果冻产品含有的水果原浆和魔芋粉、刺槐豆胶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该注解明确了产品非系天然产物。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存在名实不符和引人误解两种表现形式。根据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调查时提供的食品真实品质认证证书、相关检验报告等书证,足以认定“天然果冻”关于“天然”的注解符合客观事实,不构成名实不符的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此宣传用语不会使具有一般理性的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果冻”是自然产物,没有干扰消费者的正常认知,同样也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案涉产品所作的广告宣传符合客观情形,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不构成李某投诉所称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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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说法】投诉“天然果冻”不“天然” 消费者诉请撤销行政决定被法院驳回
企业在果冻的产品详情页及相应海报中对果冻冠以“天然”前缀,消费者以“天然果冻”不“天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退赔费用和赔偿相应的损失。近日,芜湖中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2年10月,李某购买了某食品公司制作的一款果冻产品,发现该产品外包装、购物网站官方旗舰店详情页均采用“天然果冻”的宣传用语,其认为“天然果冻”的用词是在暗示消费者该果冻产品是天然产物,并非人工制品,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其在12345平台做了投诉,并要求退赔费用和赔偿损失。
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通过平台回复李某:产品的详情页面及相应海报中均对所宣传的“天然”在相关页面及海报下方较为显著处进行了解释,其所宣传之“天然”指的是果冻产品含有的原浆和其他水果浆等原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天然植物,涉案投诉产品所作宣传符合实际,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驳回李某的相关请求。李某不服该决定,向芜湖繁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虽采用“天然果冻”的表述方式,但在较为显著处进行了注解,明确“天然”指的是果冻产品含有的水果原浆和魔芋粉、刺槐豆胶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是源自天然或提取自天然植物,该注解明确了产品非系天然产物。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存在名实不符和引人误解两种表现形式。根据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调查时提供的食品真实品质认证证书、相关检验报告等书证,足以认定“天然果冻”关于“天然”的注解符合客观事实,不构成名实不符的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此宣传用语不会使具有一般理性的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果冻”是自然产物,没有干扰消费者的正常认知,同样也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案涉产品所作的广告宣传符合客观情形,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不构成李某投诉所称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